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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四问打记者事

新华社济南8月13日新媒体专电题:殴打记者真相不能迟到 新华社记者闫祥岭8月10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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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有效获取证据 让骗赔者无处遁形

  • 时间:2017-12-04 10:31
  • 来源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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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华安保险天津分公司一桩机动车保险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虽然涉及金额不大,仅44602元,但案件的性质及处理方式都具有警示和传承的意义。

案情简述

2017年1月15日16时40分,标的车主的丈夫周某某(出险人)驾驶车牌号为津HTY8的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昌平区京藏高速公路出京31公里处时,与周某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车牌号为冀B672的大货车相刮,造成标的车受损。

经查事故车投保了华安保险的商业车险和交强险,事故时保单有效,无历史赔案。交警处理认定标的车主丈夫周某某无责任。

1月15日16时52分公司接到出险人周某某报案,1月17日8时15分出险人周某某电话销案,销案原因为双方私了。4月28日公司接到法院传票,车主诉讼要求华安保险天津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44602元。

应诉过程

接到传票后公司开展了积极的诉前准备工作:在总公司理赔系统中查明标的车在本次事故中为无责方,且出险人周某某在报案后再行销案,在经过3个月的时间以后将公司诉至法院。

经分析,华安公司应诉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调取出险人的报案电话和销案电话,确定出险人在电话里明确表示放弃索赔,二是如果主审法官对出险人主动放弃索赔的录音电话证据不予采纳,要求我司在保险责任内先行赔付后再行追偿,被追偿方(三者车、三者车保险公司)信息的取得方式。在确定了以上两点后,首先通过总公司调取了录音,明确了录音内容可以完全确定出险人已放弃了索赔,客服人员也明确告知其放弃索赔将会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并根据诉讼证据法的要求对录音电话文件进行了光盘刻录,并从系统内打印了案件处理过程截屏加以佐证。针对第二要点,先通过报案电话与出险人沟通,希望协助提供三者车的信息和承保公司,但出险人并不配合。随后又通过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向各家保险公司询问三者车承保情况,未果。针对这一情况,准备了追加该三者车及其保险公司的申请书,在主审法官不认可录音电话证据的不利情况下提交法院,为后期追偿工作做准备。

庭审以前与主审法官进行了沟通,陈述了公司在出险人已销案并放弃索赔的前提下不予赔付的决定,同时现场通过手机播放了出险人报案及销案的两段电话,初步取得了主审法官对公司意见的认可。在出险人律师到庭后,将公司的应诉意见、法律依据(禁止反言原则)及目前掌握的录音电话证据向其进行了陈述,并适时提出出险人如已从三者车处取得了赔偿,仍向保险公司再行主张赔偿将构成经济诈骗行为,如金额巨大将承担刑事责任,其欺诈行为还在保险行业反欺诈平台进行记录,希望律师与出险人电话沟通,告知其后果的严重性。律师与出险人电话沟通后决定当场撤案。

为防止出险人撤诉后又在其他法院再行起诉,庭后将出险人提供的全部庭审材料进行了拍照,取得了三者车和其保险公司的准确信息。

通过该案反映出的问题

一是对于证据的取得和固定,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本案之所以华安公司提交的录音电话证据能得到法官的认可,一方面是电话录音的来源为华安保险全国统一的客服电话,录音的内容框架能充分说明双方的身份,另一方面是电话录音证据的提交形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音频证据在纸质证据的佐证下具有完全的证据效力。因此查勘人员在查勘过程进行相关证据的取得时一定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不然辛苦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将毫无作用。对于相关协议的签署建议出险人手持协议进行拍照。

二是对于这类先销案后起诉的案件一定要保持足够的警惕性,该案间隔时长近半年,出险人抱着侥幸心理,期望保险公司会淡忘之前的撤案情况,在应诉时将精力放在追偿上,而忽略了其已放弃索赔的事实,建议对于这类案件在结案时备注后期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醒应诉人员应诉的关键点。